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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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海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致力于发挥海淀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竭诚坚持服务会员和帮助会员企业发展为根本宗旨。发挥协会组织作用,整合服务业资源,建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调和促进平台;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体系,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协会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海淀区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号楼信息中心C座一层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规范和政策推介服务。

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资质认证等工作。做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馈企业动态和需求;

(二)国际国内项目推介服务。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考察、路演、项目接洽等各种活动,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推介服务,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三)国际市场宣传服务。协会将为北京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整体的国际宣传策划服务。协会将代表北京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以统一的形象对外开展国际营销,打造北京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国际品牌;

(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服务。协会将针对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通过建立专业的人才培养、人才测评和人才输送平台,为企业解决人才供给问题;

(五)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面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

(六)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定期组织行业研究,发布北京产业研究报告;定期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沟通,为国外发包企业和国内接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共享。通过“论坛”、“沙龙”等形式,推动、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努力营造和谐气氛,促使企业共同良性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的数量不可多于十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5.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培训机构、人才派遣机构、认证机构、考试测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本行业专家;

4.曾在本行业领域企业就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七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及以上级别。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 7 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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