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文件编号:HASS-制度-2010-003
为加强对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两家。监事会按规定参加协会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等协会重大活动。履行协会章程赋予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协会的各项工作。
一、监事会工作职责
1、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事报告。
5、 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言献策。
二、 监事会议事规则
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召开,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
2、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3、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三、 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 协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